2025年12月3日(农历2025年10月1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李刚受贿案件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依法判决李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与此法院追缴了李刚的受贿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并将其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李刚在1998年上半年至2024年6月期间,利用自己在多个职务上的权力与便利,收受了来自多个单位和个人的财物,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1.02亿余元。李刚曾担任的职务包括四川省大邑县委常委、副县长,成都市温江区委副书记、区长等多个重要职务。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李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法院也认为,李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检举揭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并为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由于李刚主动供认罪行、退还赃款及相关物品,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决定。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展示了相关证据,李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法院庭审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了整个过程。

2025年7月24日,检察机关对李刚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报,李刚的案件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由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指控李刚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在2025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李刚,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表示,李刚涉嫌受贿罪的调查正在进一步进行中。
2025年4月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宣布李刚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被开除党籍并解除公职。经过中共中央批准,李刚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终止了其作为党的二十大代表的资格。
李刚的违纪违法行为包括:接受宴请,未按规定报告个人事项,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大肆收受贿赂。李刚还被指控违反了党内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多个方面,导致严重的政治和社会影响。
李刚个人背景信息:李刚,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于四川大邑,1982年12月参加工作,198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有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他在多个政府部门担任过重要职务,最后担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组长。
李刚的职业生涯起步于四川省大邑县电力公司,之后先后担任过多个地方政府的领导职务,包括四川省温江县委副书记、成都市温江区委副书记等。他曾在多个领域发挥影响力,最终由于严重的腐败行为,被依法追究责任。
在李刚担任的各个职务中,他不仅帮助他人谋取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方面的利益,还借机收取巨额贿赂,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和党内规定。李刚的案件,也成为了近年来反腐斗争中的一个重要案例。
此案件进一步反映了党和国家对腐败问题的零容忍态度,并展现了纪检监察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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