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李吉平受贿案判决:揭秘背后的内幕与法律追究
2025年4月22日,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李吉平因严重贪腐行为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确认李吉平多年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5730万余元人民币的财物。判决同时附加罚金400万元,并追缴所有违法所得。
从2001年至2021年,李吉平担任多个重要金融职务,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和四川省分行行长等。他在贷款审批及工程承揽过程中,收受巨额贿赂以谋取私利。信阳市法院依法认定李吉平受贿罪名成立,并考虑其认罪悔罪态度,给予从轻处罚。

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对李吉平的涉嫌罪行进行了详细调查,并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完成预审工作。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1月提起公诉,指控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并收取巨额钱财。经审查,检察机关已掌握充足证据,支持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此案的调查始于2024年3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李吉平展开纪律审查,确认其多项违纪违法行为。包括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干预金融机构录用和晋升,以及非法持有公司股份等。鉴于其在党的十八大后的不收敛表现,中共中央批准对其开除党籍处分。
李吉平,1955年出生于辽宁大连,是一位有着丰富履历的高级金融官员。曾在辽宁财经学院学习基建财务专业,并在国家开发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担任多项要职。其长期的权力滥用和贪腐行为最终导致法律和纪律的严厉惩罚。